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251,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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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魏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魏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魏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5 年,受刑人提起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抗告駁回而告確定,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基簡字第345號),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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