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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慧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慧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慧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論罪科刑,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2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6年12月13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2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聲請書記載為經本院於106年12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107年5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3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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