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訴,195,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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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祐謙
指定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4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辯論終結,原定107年6月21日宣判。

茲查本案有再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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