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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嫣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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