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交簡上附民,1,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嘉明
被 告 陳石碇
被 告 金瑞達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交簡上字第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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