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交附民,33,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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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附民原告 梁武松
附民被告 林家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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