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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0000-0000000(年籍詳卷)
0000-0000000A(年籍詳卷)
0000-0000000B(年籍詳卷)
以上三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錦華
被 告 李燿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1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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