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155號、106年度速偵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賢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速偵字第8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6年2月18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2260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傳真機3台、監視器螢幕1台、監視器主機1 台、監視器鏡頭2支、六合彩簽注單2捲、六合彩簽注單1 張、各期六合彩參考單3張、行動電話2支、帳冊清單5張、記帳本1本、六合彩手冊1 本,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於106年1月19日22時10分許,為警查獲,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6年1月25日以106 年度速偵字第8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6年2月18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2260號駁回再議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106年2月18日起至107年2月17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簽呈在卷可參(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緩字第9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106年度速偵字第82號卷第6頁反面、第7頁正面、第8頁反面),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扣案之監視器螢幕1台、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鏡頭2 支,雖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於警詢供稱該等物品為屋主吳素娥所有(同上偵查卷第7 頁正面),而證人吳素娥於警詢亦證稱該等物品為其所有(同上偵查卷第14頁正面),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係吳素娥無正當理由提供,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前揭法律規定尚有未合,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扣押處所 │
├──┼──────────┼──────────────┤
│ 1 │行動電話2 支 │基隆市○○區○○街0號10樓 │
├──┼──────────┼──────────────┤
│ 2 │帳冊清單5 張 │同上 │
├──┼──────────┼──────────────┤
│ 3 │記帳本1 本 │同上 │
├──┼──────────┼──────────────┤
│ 4 │六合彩手冊1 本 │同上 │
├──┼──────────┼──────────────┤
│ 5 │傳真機2 台 │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
├──┼──────────┼──────────────┤
│ 6 │六合彩簽注單1 疊 │同上 │
├──┼──────────┼──────────────┤
│ 7 │六合彩簽注單1 張 │同上 │
├──┼──────────┼──────────────┤
│ 8 │各期六合彩參考單3 張│同上 │
├──┼──────────┼──────────────┤
│ 9 │傳真機1 台 │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
├──┼──────────┼──────────────┤
│ │六合彩簽注單1 批 │同上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