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基簡附民,28,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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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張清枝
被 告 鄭士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基金簡字第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士群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基金簡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鄭景文
法 官李謀榮
法 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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