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易,132,2018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國文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870號、第3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石國文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