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易,180,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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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天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717號、106 年度偵字第4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天昊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本院依職權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資料尚未見復,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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