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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志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李志洋為址設基隆市○○區○○路000 號「世紀電腦(安樂店)」負責人,其明知附表一至八所示之Windows、Office等各版本電腦軟體均係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在美國登記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之規定享有著作權,非經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4年6月至106 年11月14日止營業期間,先透過不詳之人取得儲存前開電腦軟體之安裝程式及破解程式之硬碟及光碟備用,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即將硬碟、光碟內之電腦程式接續安裝於對外銷售之電腦主機商品或客戶所委託維修之故障電腦主機之硬碟內而擅自重製之(重製之軟體、數量詳見附表一至八所示),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微軟公司分別於106年5月18日、同年9 月19日向李志洋購得如附表一(電腦編號T1)、附表二(電腦編號T2)所示電腦主機2台,復於106年11月14日14時19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李志洋上址店內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附表三至八、十所示電腦主機,並當場扣得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經微軟公司鑑定後,確認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電腦主機、硬碟及光碟內有非法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微軟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關於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認定被告李志洋上開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72至373頁、第399 頁),核與告訴代理人馬蕙蘭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107 年度偵字第682號卷【下稱偵卷】第16至18頁、第169頁;
本院卷第259至268頁、第370至373頁),且據證人陳俊化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偵卷第20至22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5至29頁)、電腦軟體紀錄表(偵卷第30至37頁)、筆記本內頁影本4 張(偵卷第38至41頁)、告訴人之美國著作權登記檢索列印資料(偵卷第50至107 頁)、世紀電腦(安樂店)之營業登記資料(偵卷第108 頁)、被告經營世紀電腦之名片(偵卷第109頁)、估價單及收據(偵卷第110頁、第127 頁)、電腦編號T1檢查報告(偵卷第111至119頁)、鑑定資格證明書(偵卷第120至124頁)、電腦編號T2檢查報告(偵卷第128至136頁)、電腦軟體統計表(偵卷第137至138頁)、電腦軟體比較表(偵卷第139 頁)、扣押物品檢驗報告及照片(偵卷第141至161頁反面、第211至262頁)、扣案物之照片(偵卷第266頁)、本院108年1 月18日勘驗筆錄(本院卷第265至267頁)、扣案軟體程式目錄之列印資料(本院卷第273 至325頁、第401頁)、電腦軟體統計表暨程式照片(本院卷第329至344頁)在卷可稽,復有附表十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證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我國自91年1 月1 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 )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9條第1項及伯恩公約第3條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而美國既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故上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又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一至八所示時間,在上址店內,多次以重製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電腦程式於電腦硬碟內,雖屬自然上之數行為,然實係肇因同一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在同一地點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重製上開電腦程式之授權,竟為減省授權費用而圖不法利益,罔顧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正確概念,除造成告訴人微軟公司財產損害外,並影響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行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併參酌非法重製上開電腦程式之期間及數量,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本院卷第229至230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即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本案所犯法條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是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本案並無適用,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之規定。
經查:⒈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一所示之隨身硬碟1 個(編號X1)、編號二所示之燒錄光碟7 片(編號Y1至Y7)、編號三所示之硬碟(編號S9)內有非法重製電腦程式,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院卷第224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之。
⒉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七所示之電腦主機2 台(編號T1、T2)雖重製有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腦程式,上開電腦及電腦程式固屬本件犯罪所用及所生之物,然上開電腦業經微軟公司所聘用之調查人員陳俊化購得,且一併受贈取得其內之電腦程式軟體,故上開電腦及其內重製之電腦程式軟體,均為微軟公司所有,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被告重製附表一至八所示之電腦程式,原應向告訴人取得授權並給付購買上開電腦程式之費用,如以成套購買上開電腦程式之價位計算,費用為195,708 元,有告訴代理人所提出各電腦程式報價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 號民事判決審認明確,此有該案民事判決書可按,被告因本件犯罪行為而取得未支付購買費用之犯罪所得,原應依法宣告沒收,然考量告訴人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判決被告應給付195,708 元給告訴人,堪認已達剝奪犯罪所得之效,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
至於被告銷售T1、T2電腦主機,雖有收取價金,惟就安裝軟體部分,並未額外收費,此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9 頁),是被告銷售T1、T2電腦主機所收取價額,核非本案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⒋至於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四至六所示之資料,可供證明本案犯罪,惟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4年6 月至106年11月14日期間,透過網路下載取得電腦軟體之安裝程式及破解程式,儲存於附表十一之隨身硬碟(編號X1)及附表十二之燒錄光碟片(編號Y1至Y7)內,並安裝於附表九(編號S9)、附表十(編號S11 )所示之電腦主機內而重製之(非法重製之軟體、數量詳附表九至十二所示),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再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違反著作權犯行,辯稱:附表九(電腦編號S9)、附表十(電腦編號S11 )電腦程式的重製時間並不在伊開店的期間,不是伊重製的,附表十一隨身硬碟(編號X1)、附表十二燒錄光碟(編號Y1至Y7)也是別人給的,軟體程式都不是伊自己下載或重製的等語(本院卷第373頁)。
經查:附表九(電腦編號S9)Windows程式之重製時間為101年7月26日、Office程式之重製時間為103年8月10日,附表十(電腦編號S11)Office程式之重製時間為103年10月5日,又燒錄光碟編號Y1 內軟體程式之重製時間為99年11月22日、編號Y2內軟體程式之重製時間為99年2月7日、編號Y3內軟體程式之重製時間為98年9月7日、編號Y5內軟體程式之重製時間為99年6月1日、編號Y6內軟體程式之重製時間為100年4月12日、編號Y7內軟體程式之重製時間為99年11月22日等情,此有檢視上開電腦主機、硬碟、光碟後所拍攝之系統軟體安裝資訊照片在卷足憑(偵卷第249頁、第253頁反面;
本院卷第342 頁、第273至277頁、第281至285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本院卷第265至266頁),則上開程式安裝時間顯然早於檢察官起訴本案之犯罪時間(104年6月至106 年11月14日)。
而被告雖曾坦承相關程式係伊由網站下載取得,然於本院審理時已翻異前詞,參之被告於107 年12月14日曾當庭演繹如何自網站下載程式,結果被告並無法順利自網路下載相關程式等情,此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自明(見本院卷第198至199頁),是被告辯稱存有相關程式之硬碟及燒錄光碟是別人給的,非無可能。
至於檢察官所舉電腦軟體紀錄表、電腦記錄實況照片、檢查報告等件,僅能證明存有非法軟體之事實,無從推論確由被告重製而得,尚難遽認被告涉有上開違反著作權之罪嫌。
㈣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綜上,被告雖有事實欄所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被告有無再犯其他犯行,自應依證據審慎認定,本院審酌檢察官此部分所舉事證,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此部分犯行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揆諸前揭說明,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為接續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電腦編號T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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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軟體名稱 │版本 │序號 │數量│重製日期/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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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indows 7 │家用進階版│00359-OEM-0000000-00000 │1 │106年5月18日/│
├──┼─────┼─────┼────────────┼──┤偵卷第112頁 │
│ 2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3 │Exce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4 │Outlook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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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owerPoint│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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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ccess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7 │OneNot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備註│告訴人市調人員第1次購買之電腦(106年5月18日訂購、同日取貨) │
└──┴───────────────────────────────────┘
附表二:電腦編號T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
│編號│軟體名稱 │版本 │序號 │數量│重製日期/出處│
├──┼─────┼─────┼────────────┼──┼───────┤
│ 1 │Windows 7 │家用進階版│00359-OEM-0000000-00000 │1 │106年9月19日/│
├──┼─────┼─────┼────────────┼──┤偵卷第129頁 │
│ 2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3 │Exce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4 │Outlook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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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owerPoint│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6 │Access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7 │OneNot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備註│告訴人市調人員第2次購買之組裝電腦主機(106年9月12日訂購、9月19日取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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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電腦編號S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
│編號│軟體名稱 │版本 │序號 │數量│重製日期/出處│
├──┼─────┼─────┼────────────┼──┼───────┤
│ 1 │Windows 7 │家用進階版│00359-OEM-0000000-00000 │1 │106年8月16日/│
├──┼─────┼─────┼────────────┼──┤偵卷第211頁 │
│ 2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3 │Exce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4 │Outlook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5 │PowerPoint│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6 │Access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7 │OneNot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備註│ThinkCentre主機,其上貼附有Windows 7之COA,因係品牌電腦,告訴人表示不 │
│ │予追究(見本院卷第329頁)。 │
└──┴───────────────────────────────────┘
附表四:電腦編號S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
│編號│軟體名稱 │版本 │序號 │數量│重製日期/出處│
├──┼─────┼─────┼────────────┼──┼───────┤
│ 1 │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1 │106年10月7日/│
├──┼─────┼─────┼────────────┼──┤偵卷第219頁、 │
│ 2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第224頁 │
├──┼─────┼─────┼────────────┼──┤ │
│ 3 │Exce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4 │Outlook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5 │PowerPoint│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6 │Access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7 │InfoPath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8 │Publisher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9 │OneNot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SharePoint│2010 │無法直接進入版權頁 │1 │ │
│ │Workspace │ │ │ │ │
├──┼─────┴─────┴────────────┴──┴───────┤
│備註│ │
└──┴───────────────────────────────────┘
附表五:電腦編號S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
│編號│軟體名稱 │版本 │序號 │數量│重製日期/出處│
├──┼─────┼─────┼────────────┼──┼───────┤
│ 1 │Windows 10│家用版 │00000-00000-00000-AAOEM │1 │105年11月12日 │
│ │ │ │ │ │/偵卷第225頁 │
├──┼─────┼─────┼────────────┼──┼───────┤
│ 2 │Word │2016 │00000-00000-00000-AA322 │1 │106年11月11日 │
├──┼─────┼─────┼────────────┼──┤/偵卷第230頁 │
│ 3 │Excel │2016 │00000-00000-00000-AA322 │1 │ │
├──┼─────┼─────┼────────────┼──┤ │
│ 4 │Outlook │2016 │無法直接進入版權頁 │1 │ │
├──┼─────┼─────┼────────────┼──┤ │
│ 5 │PowerPoint│2016 │00000-00000-00000-AA322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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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ccess │2016 │00000-00000-00000-AA322 │1 │ │
├──┼─────┼─────┼────────────┼──┤ │
│ 7 │Publisher │2016 │00000-00000-00000-AA322 │1 │ │
├──┼─────┼─────┼────────────┼──┤ │
│ 8 │OneNote │2016 │00000-00000-00000-AA322 │1 │ │
├──┼─────┴─────┴────────────┴──┴───────┤
│備註│Lenovo電腦主機,其上附有維修單(送修人:葉先生) │
└──┴───────────────────────────────────┘
附表六:電腦編號S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
│編號│軟體名稱 │版本 │序號 │數量│重製日期/出處│
├──┼─────┼─────┼────────────┼──┼───────┤
│ 1 │Windows 10│專業版 │00000-00000-00000-AA191 │1 │106年11月8日/│
├──┼─────┼─────┼────────────┼──┤偵卷第232頁、 │
│ 2 │Word │2016 │00000-00000-00000-AA732 │1 │第236頁 │
├──┼─────┼─────┼────────────┼──┤ │
│ 3 │Excel │2016 │00000-00000-00000-AA732 │1 │ │
├──┼─────┼─────┼────────────┼──┤ │
│ 4 │PowerPoint│2016 │00000-00000-00000-AA732 │1 │ │
├──┼─────┴─────┴────────────┴──┴───────┤
│備註│ASUS電腦主機,其上附有維修單(送修人:方先生) │
└──┴───────────────────────────────────┘
附表七:電腦編號S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
│編號│軟體名稱 │版本 │序號 │數量│重製日期/出處│
├──┼─────┼─────┼────────────┼──┼───────┤
│ 1 │Windows 7 │家用進階版│00359-OEM-0000000-00000 │1 │106年10月16日 │
├──┼─────┼─────┼────────────┼──┤/偵卷第237頁 │
│ 2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3 │Exce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4 │Outlook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5 │PowerPoint│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6 │Access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7 │OneNot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備註│ASUS筆記型電腦,其上貼附有Windows 8 GML標籤,但與電腦內安裝之Windows 7│
│ │家用進階版軟體版本不符,非合法授權證明。 │
└──┴───────────────────────────────────┘
附表八:電腦編號S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
│編號│軟體名稱 │版本 │序號 │數量│重製日期/出處│
├──┼─────┼─────┼────────────┼──┼───────┤
│ 1 │Windows 7 │家用進階版│00359-OEM-0000000-00000 │1 │106年10月23日 │
├──┼─────┼─────┼────────────┼──┤/本院卷第339 │
│ 2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頁、第370頁 │
├──┼─────┼─────┼────────────┼──┤ │
│ 3 │Exce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4 │Outlook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5 │PowerPoint│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6 │Access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7 │OneNot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備註│ │
└──┴───────────────────────────────────┘
附表九:電腦編號S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
│編號│軟體名稱 │版本 │序號 │數量│重製日期/出處│
├──┼─────┼─────┼────────────┼──┼───────┤
│ 1 │Windows 7 │家用進階版│00359-OEM-0000000-00000 │1 │101年7月26日/│
│ │ │ │ │ │偵卷第249頁 │
├──┼─────┼─────┼────────────┼──┼───────┤
│ 2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103年8月10日/│
├──┼─────┼─────┼────────────┼──┤偵卷第253頁反 │
│ 3 │Exce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面 │
├──┼─────┼─────┼────────────┼──┤ │
│ 4 │Outlook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5 │PowerPoint│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6 │Access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7 │OneNot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備註│①電腦硬碟,其上標記有「系統」字樣。 │
│ │②S9程式序號與T1、T2、S1、S6、S7均相同。 │
└──┴───────────────────────────────────┘
附表十:電腦編號S1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編號│軟體名稱 │版本 │序號 │數量│重製日期/出處│
├──┼─────┼─────┼────────────┼──┼───────┤
│ 1 │Windows │Business │89576-OEM-0000000-00000 │1 │103年10月5日/│
│ │Vista │ │ │ │本院卷第342頁 │
├──┼─────┼─────┼────────────┼──┤ │
│ 2 │Word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3 │Excel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4 │Outlook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5 │PowerPoint│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6 │Access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7 │InfoPath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8 │Publisher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備註│SONY VAIO筆記型電腦,其上貼附有Windows Vista Business(SONY Corporat │
│ │ion)COA,因係品牌電腦,告訴人表示不予追究(見本院卷第330頁)。 │
└──┴───────────────────────────────────┘
附表十一:隨身硬碟編號X1
┌──┬───────┬───────────────────┬───────┐
│編號│磁區資料夾路徑│資料夾內之微軟軟體 │重製日期/出處│
├──┼───────┼───────────────────┼───────┤
│ 1 │F:\Microsoft │⑴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3(含 │106年1月6日/ │
│ │Office 2013 │ Word 2013、Excel 2013、Outlook 2013 │本院卷第289頁 │
│ │ │ 、PowerPoint 2013、Access 2013、 │ │
│ │ │ Publisher 2013、InfoPath 2013、One │ │
│ │ │ Note 2013、Lync 2013等軟體)安裝程式│ │
│ │ │ (32/64位元) │ │
│ │ │⑵Project Professional 2013安裝程式 │ │
│ │ │ (32/64位元) │ │
│ │ │⑶Visio Professional 2013安裝程式 │ │
│ │ │ (32/64位元) │ │
├──┼───────┼───────────────────┼───────┤
│ 2 │F:\資料檔案S\ │⑴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含│106年1月7日/ │
│ │office\Microso│ Word 2003、Excel 2003、Outlook 2003 │本院卷第297頁 │
│ │ft office 2003│ 、PowerPoint 2003、Access 2003、 │ │
│ │\office 2003 │ Publisher 2003、InfoPath 2003)安裝 │ │
│ │ │ 程式 │ │
│ │ │⑵FrontPage 2003安裝程式 │ │
│ │ │⑶OneNote 2003安裝程式 │ │
│ │ │⑷Project Professional 2003安裝程式 │ │
│ │ │⑸Visio Professional 2003安裝程式 │ │
├──┼───────┼───────────────────┼───────┤
│ 3 │F:\資料檔案S\ │Office 2007安裝程式 │106年1月7日/ │
│ │office\Microso│ │本院卷第299頁 │
│ │ft Office 2007│ │ │
├──┼───────┼───────────────────┼───────┤
│ 4 │F:\資料檔案S\ │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0(含Word │106年1月7日/ │
│ │office\Microso│2010、Excel 2010、Outlook 2010、Power │本院卷第301頁 │
│ │ft office 2010│Point 2010、Access 2010、Publisher 201│ │
│ │ │0、InfoPath 2010、OneNote 2010、Share │ │
│ │ │Point Workspace 2010等軟體)安裝程式 │ │
│ │ │(32/64位元) │ │
├──┼───────┼───────────────────┼───────┤
│ 5 │F:\資料檔案S\ │⑴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3安裝程 │106年1月7日/ │
│ │office\Microso│ 式(32/64位元) │本院卷第303頁 │
│ │ft office 2013│⑵Project Professional 2013安裝程式 │ │
│ │ │ (32/64位元) │ │
│ │ │⑶Visio Professional 2013安裝程式 │ │
│ │ │ (32位元/64位元) │ │
├──┼───────┼───────────────────┼───────┤
│ 6 │F:\資料檔案S\ │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0安裝程式 │106年1月7日/ │
│ │Office 2010 pl│(32/64位元) │本院卷第307頁 │
│ │us大量授權版★│ │ │
├──┼───────┼───────────────────┼───────┤
│ 7 │F:\資料檔案S\ │Office XP Professional安裝程式、Front │106年1月7日/ │
│ │重灌須安裝的程│Page 2002安裝程式 │本院卷第311頁 │
│ │式\office 2003│ │、第352頁、第 │
│ │ │ │370至第371頁 │
├──┼───────┼───────────────────┼───────┤
│ 8 │F:\資料檔案S\ │Office 2003精簡版安裝程式 │106年1月7日/ │
│ │裝機常用\Offic│ │本院卷第315頁 │
│ │e 2003精簡版 │ │ │
├──┼───────┼───────────────────┼───────┤
│ 9 │F:\資料檔案S\ │Office Enterprise 2007(含Word 2007、 │106年1月7日/ │
│ │裝機常用\Offic│Excel 2007、Outlook 2007、PowerPoint │本院卷第317頁 │
│ │e 2007中文企業│2007、Access 2007、Publisher 2007、 │、偵卷第191頁 │
│ │版★ │InfoPath 2007、OneNote 2007、Groove │ │
│ │ │2007等軟體)安裝程式 │ │
├──┼───────┼───────────────────┼───────┤
│ │F:\資料檔案S\ │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0安裝程式 │106年1月7日/ │
│ │裝機常用\Offic│(32/64位元) │本院卷第319頁 │
│ │e 2010 plus大 │ │ │
│ │量授權版★ │ │ │
├──┼───────┼───────────────────┼───────┤
│ │F:\資料檔案S\ │⑴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安裝│106年1月7日/ │
│ │裝機常用\Offic│ 程式 │本院卷第321頁 │
│ │e.2003.SP2★ │⑵FrontPage 2003安裝程式 │、偵卷第192頁 │
│ │ │⑶OneNote 2003安裝程式 │ │
│ │ │⑷Project Professional 2003安裝程式 │ │
│ │ │⑸Visio Professional 2003安裝程式 │ │
├──┼───────┼───────────────────┼───────┤
│ │H:\2016 │Office 2016繁體中文版安裝程式 │106年4月8日/ │
│ │ │(32/64位元) │本院卷第325頁 │
└──┴───────┴───────────────────┴───────┘
附表十二:燒錄光碟編號Y1至Y7
┌──┬────────────────────────┬──────────┐
│編號│光碟內容 │重製日期/出處 │
├──┼────────────────────────┼──────────┤
│ 1 │Windows 7安裝程式【光碟編號Y1】 │99年11月22日/本院卷│
│ │ │第273頁 │
├──┼────────────────────────┼──────────┤
│ 2 │含Windows XP、Office 2003等軟體安裝程式大補帖【 │99年2月7日/本院卷第│
│ │光碟編號Y2】 │275頁、第357頁、偵卷│
│ │ │第195頁 │
├──┼────────────────────────┼──────────┤
│ 3 │Windows 7安裝程式【光碟編號Y3】 │98年9月7日/本院卷第│
│ │ │277頁 │
├──┼────────────────────────┼──────────┤
│ 4 │Windows 10家用中文版安裝程式【光碟編號Y4】 │104年8月13日/本院卷│
│ │ │第279頁、第371頁、偵│
│ │ │卷第159頁反面 │
├──┼────────────────────────┼──────────┤
│ 5 │含Windows 7、Windows XP等軟體安裝程式大補帖【光 │99年6月1日/本院卷第│
│ │碟編號Y5】 │281頁、第355頁 │
├──┼────────────────────────┼──────────┤
│ 6 │Windows 7安裝程式【光碟編號Y6】 │100年4月12日/本院卷│
│ │ │第283頁 │
├──┼────────────────────────┼──────────┤
│ 7 │Windows 7安裝程式【光碟編號Y7】 │99年11月22日/本院卷│
│ │ │第285頁 │
└──┴────────────────────────┴──────────┘
附表十三
┌──┬────────────────┬──────────────────┐
│編號│內容 │備註 │
├──┼────────────────┼──────────────────┤
│ 一 │隨身硬碟1個【附表十一所示編號X1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本院卷第37頁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4) │
├──┼────────────────┼──────────────────┤
│ 二 │燒錄光碟片7片【附表十二所示編號Y│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
│ │1至Y7】 │(本院卷第37頁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3) │
├──┼────────────────┼──────────────────┤
│ 三 │硬碟1個【附表九所示編號S9】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本院卷第37頁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5) │
├──┼────────────────┼──────────────────┤
│ 四 │筆記本1本 │證明犯罪所用 │
│ │ │(本院卷第37頁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1) │
├──┼────────────────┼──────────────────┤
│ 五 │出貨單8張 │證明犯罪所用 │
│ │ │(本院卷第37頁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2) │
├──┼────────────────┼──────────────────┤
│ 六 │電腦軟體記錄表8張 │證明犯罪所用(偵卷第30至37頁) │
├──┼────────────────┼──────────────────┤
│ 七 │電腦主機2台(附表一、二所示編號 │告訴人採證購得之電腦 │
│ │T1、T2) │(本院卷第37頁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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