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簡上,55,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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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珮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360號),並經本院基隆簡易庭為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基簡字第1913號),被告提起上訴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華弈超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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