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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13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判決,且於107年9月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張嘉瑋因如附表所示之侵占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嘉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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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底 │100年2月23日 │100年2月2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91號 │偵字第1991號 │偵字第199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
│ │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
│ │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
│ │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
│ │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6月22日(聲│104年6月22日(聲│104年6月22日(聲│
│ │ │請書誤載為105年5│請書誤載為105年5│請書誤載為105年5│
│ │ │月6日) │月6日) │月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執撤緩字第14號 │執撤緩字第14號 │執撤緩字第14號 │
│ ├────────┴────────┴────────┤
│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原緩刑宣告業│
│ │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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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侵占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25日 │99年11月20日 │100年1月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91號 │偵字第1991號 │偵字第199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
│ │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
│ │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
│ │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
│ │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6月22日(聲│104年6月22日(聲│104年6月22日(聲│
│ │ │請書誤載為105年5│請書誤載為105年5│請書誤載為105年5│
│ │ │月6日) │月6日) │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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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執撤緩字第14號 │執撤緩字第14號 │執撤緩字第14號 │
│ ├────────┴────────┴────────┤
│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原緩刑宣告業│
│ │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撒銷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14日 │100年1月14日 │100年2月2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91號 │偵字第1991號 │偵字第199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
│ │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
│ │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
│ │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
│ │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6月22日(聲│104年6月22日(聲│104年6月22日(聲│
│ │ │請書誤載為105年5│請書誤載為105年5│請書誤載為105年5│
│ │ │月6日) │月6日) │月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執撤緩字第14號 │執撤緩字第14號 │執撤緩字第14號 │
│ ├────────┴────────┴────────┤
│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原緩刑宣告業│
│ │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確定)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23日 │100年2月24日 │100年3月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91號 │偵字第1991號 │偵字第199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
│ │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
│ │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
│ │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
│ │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6月22日(聲│104年6月22日(聲│104年6月22日(聲│
│ │ │請書誤載為105年5│請書誤載為105年5│請書誤載為105年5│
│ │ │月6日) │月6日) │月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執撤緩字第14號 │執撤緩字第14號 │執撤緩字第14號 │
│ ├────────┴────────┴────────┤
│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原緩刑宣告業│
│ │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確定)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14日 │100年2月26日 │100年11月1日至 │
│ │ │ │100年11月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91號 │偵字第1991號 │偵緝字第98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107年度訴緝字第 │
│ │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13號 │
│ │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 │
│ │ │第21號) │第21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107年8月16日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緝字第 │104年度易緝字第 │107年度訴緝字第 │
│ │ │2號(聲請書誤載 │2號(聲請書誤載 │13號 │
│ │ │為105年度撤緩字 │為105年度撤緩字 │ │
│ │ │第21號) │第21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6月22日(聲│104年6月22日(聲│107年9月6日 │
│ │ │請書誤載為105年5│請書誤載為105年5│ │
│ │ │月6日) │月6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執撤緩字第14號 │執撤緩字第14號 │執字第3200號 │
│ ├────────┴────────┼────────┤
│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編號15至16所示之│
│ │刑2年(原緩刑宣告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確定) │刑4月 │
└────────┴─────────────────┴────────┘
┌────────┬────────┬────────┬────────┐
│ 編 號 │ 16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5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98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 │ │ │
│ │ │13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 │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 │ │ │
│ │ │13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7年9月6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年度 │ │ │
│ │執字第3200號 │ │ │
│ ├────────┼────────┼────────┤
│ │編號15至16所示之│ │ │
│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4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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