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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華若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若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華若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華若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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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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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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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2.04.27 │ 102.11.17 │ 102.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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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804號 │毒偵字第143號 │偵字第37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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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 │106 年度基簡字第│
│ │ │1321號 │434號 │134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12.27 │ 103.06.25 │ 106.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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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 │106 年度基簡字第│
│ │ │1321號 │434號 │1344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02.06 │ 103.08.15 │ 106.10.23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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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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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備 註│執字第3111 號( │執字第13399號( │執字第3707 號 │
│ │已執畢) │已執畢) │ │
│ ├────────┴────────┤ │
│ │桃園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556號(編 │ │
│ │號1-2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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