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247,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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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清標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清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簡清標前分別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4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3年4月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 月確定;

強盜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3 月,後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414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裁定減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

另因偽造署押等案,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3月(4罪)、5月、4月(2罪)、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案件後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第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43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7 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407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8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9年2月1日。

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407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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