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繼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繼偉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
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亦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詳如後之附表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內容,惟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論處罪刑,然當事人全部不服並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月3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之實體審理並判決駁回上訴,且於107 年2月5日確定,亦有上開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職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判決日期欄」所載之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自應由該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該院聲請,方屬適法,本院並無管轄權,爰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從而,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數罪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受刑人胡繼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25次犯行各處有期│ 有期徒刑3月 │
│ │ │徒刑1年11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2月25日 │102年3 月16日、3│ 103年10月13日 │
│ │ │月19日、3 月22日│ │
│ │ │(2次)、4 月5日│ │
│ │ │、4月7日、4 月11│ │
│ │ │日(2次)、4月16│ │
│ │ │日(2次)、4月17│ │
│ │ │日、4月18日、4月│ │
│ │ │23日、4月28日、5│ │
│ │ │月2日、5 月5日、│ │
│ │ │5月8日、5 月16日│ │
│ │ │、5月17日、5月23│ │
│ │ │日、5月24日、5月│ │
│ │ │31 日、6月2日(2│ │
│ │ │次)、6月1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毒│
│ │偵緝字第26號 │字第2376號、第24│偵字第1764號 │
│ │ │05號、第2808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基簡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基簡字第│
│ │ │ 1170號 │ 583號 │ 4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9月2日 │ 103年12月11日 │ 104年1月8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基簡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基簡字第│
│ │ │ 1170號 │ 583號 │ 43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11月19日 │ 104年1月12日 │ 104年2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3691號 │字第523 號(經合│字第615號 │
│ │ │併定應行有徒刑10│ │
│ │ │年10月)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3月31日 │ 103年3月9日 │ 103年3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毒│
│ │偵字第786號、第8│偵字第786號、第8│偵字第786號、第8│
│ │33號、第842號 │33號、第842號 │33號、第842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03 年度簡上字第│103 年度簡上字第│
│ │ │ 176號 │ 176號 │ 17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1月27日 │ 104年1月27日 │ 104年1月27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03 年度簡上字第│103 年度簡上字第│
│ │ │ 176號 │ 176號 │ 176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1月27日 │ 104年1月27日 │ 104年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字│
│ │檢察署104 年度執│第1092號(編號5、6經合併定應執行有│
│ │字第1091號 │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7月19日 │ 103年10月13日 │ 102年12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 │偵緝字第186號 │字第44號 │字第495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14│
│ │ │ 447號 │ 345號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3月31日 │ 104年3月25日 │ 104年4月15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14│
│ │ │ 447號 │ 345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5月5日 │ 104年5月4日 │ 104年5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助字第317號 │字第1551號 │字第1773號(編號│
│ │ │ │ 9、10經合併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 竊盜 │ 偽造文書 │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1月11日 │ 103年7月13日 │ 103年1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偵│
│ │字第495號 │偵字第1782號 │字第2842號、第32│
│ │ │ │54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14│104 年度基簡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 1328號 │ 138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4月15日 │ 104年10月22日 │ 107年1月3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14│104 年度基簡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 1328號 │ 1380號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5月7日 │ 104年11月16日 │ 107年2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7 年度執│
│ │字第1773號(編號│字第3548號 │字第817號 │
│ │ 9、10經合併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