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同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同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同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