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535,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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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 刑 人 江翌禾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翌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翌禾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6月、1年、8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原簡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交簡字第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原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易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受刑人係於106年1月23日入監執行前開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3月、6月、1年、8 月)及另案拘役,經羈押折抵18日,累進處遇縮刑2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10月5日。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5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65986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70165986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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