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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瑋哲
選任辯護人 翁健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05號、106年度偵字第1590號、106年度偵字第1591號、106年度偵字第4051號、106年度偵字第5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7年7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107 年7月31日宣判。
茲查本案有再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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