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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所示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周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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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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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造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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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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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09.21 │ 106.05.26 │106年6月8日至106年│
│ │ │ │7月中旬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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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106年度 │ 基隆地檢106年度 │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5947號 │ 毒偵字第1072號 │ 偵字第6226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 │ 106年度基簡字第 │ 107年度訴字第 │
│ │ │ 633號 │ 1378號 │ 1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01.12 │ 106.09.15 │ 107.04.10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 │ 106年度基簡字第 │ 107年度訴字第 │
│ │ │ 633號 │ 1378號 │ 13號 │
│ ├────┼─────────┼─────────┼─────────┤
│判 決│判 決│ 107.02.05 │ 106.11.22 │ 107.05.17 │
│ │確定日期│ │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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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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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 │
│備 註│字第848號 │字第1257號 │字第1886號 │
│ ├─────────┴─────────┤ │
│ │編號1、2前經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630號│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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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周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8月29日前 │ 106.09.03 │ │
│ │ 一週左右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106年度 │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6087號 │ 偵字第6087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 │ 107年度易字第 │ │
│ │ │ 340號 │ 340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08.22 │ 107.08.22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 │ 107年度易字第 │ │
│ │ │ 340號 │ 340號 │ │
│ ├────┼─────────┼────────┼────────┤
│判 決│判 決│ 107.09.13 │ 107.09.13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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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3號(編號4、5│ │
│備 註│前經基隆地院107年度易字第340號判決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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