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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建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343 號、第344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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