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侵訴,1,2019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隆 (原名黃永隆,民國108年6月24日更名)






選任辯護人 林傳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20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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