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原易,2,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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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美倩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美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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