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基簡附民,10,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李富迪
被 告 張家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352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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