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聲,249,201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庭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庭瑋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葉庭瑋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分別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屬自戕行為,法益侵害性質與其餘財產犯罪不同,而附件編號2 、3 之犯罪手段及被害人迥異,亦各具有獨立性,兼衡受刑人因貪圖一己私利而觸犯附件編號2、3 等罪所顯現之人格,暨上開各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及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