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張美華
被 告 魏富貴
被 告 魏雨蓉
被 告 魏雨韜
被 告 魏國明
被 告 魏富國
被 告 林魏寶珠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被 告 張冠晟
被 告 張萌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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