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單禁沒,99,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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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他字第7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叁伍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以基警二分偵字第1090261438號函送意旨略以本分局東光派出所於109年3月25日11時52分,接獲110報案,有民眾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門口旁行人道發現疑似毒品乙包,經送驗後為海洛因,因而函送報請沒入。

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海洛因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基隆市政府警察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於109年3月25日11時40分許接獲報案,稱民眾於基隆市○○路000號旁人行道發現疑似毒品白色粉末1包,經警到場將該白色粉末扣案,並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09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無訛,且因本案未查得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此有上開簽呈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63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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