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苡湘
王方淇
林筱微
金妍希
許啟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6 年度偵續字第17號、第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5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苡湘扣案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王方淇扣案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林筱微扣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金妍希扣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許啟樑扣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苡湘、王方淇、林筱微、金妍希、許啟樑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續字第17號、第1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7101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新臺幣(下同)3 萬元、1 萬元、5 萬元、5 萬元、5 萬元,分別係各被告自願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核閱該案相關卷宗,檢察官之聲請確屬實情。扣案3 萬元、1 萬元、5 萬元、5 萬元、5 萬元,分別係各被告之犯罪所得無訛,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