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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悅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悅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悅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7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109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7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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