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附民,398,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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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8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詹碧娥
許嘉恩
邱珮誼
被 告 林素真


上列被告林素真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詹碧娥、許嘉恩、邱珮誼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死亡,刑事被訴部分,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原告三人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聲請,故將原告三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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