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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許秀美
許炳祥
許嘉鴻
許嘉霖
許卉欣
被 告 劉志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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