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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李佳彥
被 告 彭武峰
台塑貨運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李佳彥告訴被告彭武峰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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