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基簡,113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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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皓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皓廷犯刑法第305條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在逼被害人出面,目的是要被害人還錢,行為時並未受剌激,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被害人受害程度,被告智識程度國中畢業,業工,家境勉持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84號
被 告 朱皓廷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里0鄰○○路00
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玆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朱皓廷與周冠毅因買賣自小客車事宜,致生金錢糾紛,朱皓廷要求周冠毅民國 109 年 5 月 25 日前給付新台幣 10 萬元未果,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犯意,於 109年 5 月 25 日晚上 7 時 32 分許,至 109 年 5 月 27 日
下午 5 時 48 分許,接續以通訊軟體微信,向周冠毅傳送
周冠毅住處外觀照片,及「你會直接被帶走」、「不要給我沒有,沒有你不用當兵了」、「慢慢好你們如果給裝死裝可憐我一定把你帶走」、「今天拿十萬出來,我老大都知道了,因為歐告關係,不回是不是你們現在全家都裝死沒關係」等文字訊息,以此加害自由之事恐嚇周冠毅,周冠毅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案經周冠毅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被告朱皓廷之供述,告訴人周冠毅之指訴,手機截圖畫面,買賣契約書照片。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 長 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孟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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