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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嘉霖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
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紙在卷可考,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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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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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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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1,000│罰金,以新臺幣 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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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年9月30日 │ 108年2月25日 │ 108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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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 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 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52號 │字第879號 │字第8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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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13號 │ 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 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6日 │ 108年8月30日 │ 108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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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13號 │ 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 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
│ ├────┼──────────┼──────────┼──────────┤
│判 決│判 決│ 108年7月11日 │ 108年9月19日 │ 108年9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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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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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3023號(108 年度執│第3174號 │第3174號 │
│ │緝字第670號) ├──────────┴──────────┤
│ │ │編號2-3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
│ ├──────────┴─────────────────────┤
│ │編號1-5號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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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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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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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 1,000│罰金,以新臺幣 1,000│罰金,以新臺幣 1,000│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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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年9月23日 │ 106年10月16日 │ 107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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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 年度撤緩│基隆地檢108 年度撤緩│基隆地檢108 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25號、第226│毒偵字第225號、第226│毒偵字第300號、第301│
│ │號(聲請書漏繕第 226│號(聲請書漏繕第 226│號(聲請書漏繕第 301│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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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基簡字第1301│108 年度基簡字第1301│ 108年度訴字第696號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8月30日 │ 108年8月30日 │ 108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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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基簡字第1301│108 年度基簡字第1301│ 108年度訴字第696號 │
│ │ │號 │號 │ │
│ ├────┼──────────┼──────────┼──────────┤
│判 決│判 決│ 108年9月9日 │ 108年9月9日 │ 108年12月4日 │
│ │確定日期│(聲請書誤繕為108年9│(聲請書誤繕為108年9│ │
│ │ │月20日) │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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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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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 年度執字│
│ │第3277號 │第3277號 │第55號 │
│ ├──────────┴──────────┼──────────┤
│ │編號4-5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6-7 號曾經原審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編號1-5號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03號裁定│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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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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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1,000│ │ │
│ │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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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年8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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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 年度撤緩│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00號、第301│ │ │
│ │號(聲請書漏繕第 301│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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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96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4日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96號 │ │ │
│ ├────┼──────────┼──────────┼──────────┤
│判 決│判 決│ 108年12月4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是 │ │ │
│之罪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9 年度執字│ │ │
│ │第5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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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6-7 號曾經原審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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