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聲,83,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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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文安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文安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洪文安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

爰考量附件所示各罪分別係竊盜未遂罪及收受贓物罪,被害人各異,惟犯罪時間尚屬接近,且竊盜部分均未得手財物,法益侵害加重效應非大,兼衡受刑人屢次觸犯財產犯罪所顯現之人格,暨附件編號2 、3 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件】受刑人洪文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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