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國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國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簡國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裁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民國108年6月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9年8月14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