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 月、7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