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高立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高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高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89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1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