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金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金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69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420 號函核准假釋等節,亦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