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370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勲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宏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