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訴,453,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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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翊倫


指定辯護人 吳伯昆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辛承翰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徐暐哲


指定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許昱泰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等4 人被訴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0年6月1日下午5 時宣判;

因本案案情較為繁雜,法律價值之判斷及爭執點亦多,書類製作較為繁複耗時,兼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俗稱之「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嚴重,我國自110年5月19日起 ,宣布全台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並採分流辦公,以減少群聚傳染之機會。

故兼因疫情影響之故,查閱實務意見及翻閱卷證較為延宕,因此難以如期宣判。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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