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耀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耀堂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