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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健安
蘇佩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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