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訴,8,2020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嘪志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8 號、第349 號、第3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