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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原 告 衛力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純艷
被 告 江明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衛力科技國際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補正狀)所載。
二、被告江明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衛力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告指訴被告江明海所涉偽造文書案件,並未起訴繫屬本院,有案件查詢證明在卷可查,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顯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又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之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補正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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