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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遠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柯力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一一○年度原訴字第十九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遠、柯力圳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9號裁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嗣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自應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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