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聲,236,2021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榮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榮安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榮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規定,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對應)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楊榮安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各罪均係於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778號判決確定(民國109年2月12日)前所犯;

而本件受刑人楊榮安所犯附件編號3、4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侵入住宅、毀損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1178號案號受理,並於109年9月28日判決,於110年1月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拘役95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及宣告刑之總和(拘役85日)。

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件(受刑人楊榮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侮辱公務員 持有第二級毒品 侵入住宅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7日 108年10月22日起至同年月24日 108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005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7號(聲請書誤繕為108年毒偵字第1860) 基隆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1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 年度基簡字第 1778號 109 年度基簡字第 428號 109 年度基簡字第 117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 年度基簡字第 1778號 109 年度基簡字第 428號 109 年度基簡字第 117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12日 109年6月24日 110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7號、109年度執緝字第280號(編號1、2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5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30日)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26號(編號1、2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5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30日)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7號(編號3、4經原審定應執行拘役55日)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毀損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1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 年度基簡字第 1178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 年度基簡字第 117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7號(編號3、4,經原審定應執行拘役55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