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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志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6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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