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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諶琪惠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600號),本院就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罪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就此部分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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